(2026)粤0113执异6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创动漫产业园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5 17:11:24 来源:
聂志刚、广州千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张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创动漫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志刚、广州千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州市华创动漫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小明为(2026)粤0113执4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604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1、广州千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B14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7949954B,法定代表人:张小明。2、聂志刚,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纺二区1栋2单元201号。3、张小明,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埔寨镇埔北村阳光。)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604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追加张小明为(2026)粤0113执4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千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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