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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5139号原告全云桓诉被告庄志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16 17:46:55 来源:

庄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全云桓与被告庄志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庄志永,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庄志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云桓支付工资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庄志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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