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1870号原告郑秀丽与被告广州久月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黎平荣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17 09:44:07 来源:
广州久月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黎平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秀丽与被告广州久月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黎平荣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118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秀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