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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保19933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8 16:30:15 来源:

                            (2026)粤0113执保19933号

刘帆:

关于广州市胜火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嘉华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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