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2251号原告冯泉与被告广州斯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24 11:15:05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2251号
广州斯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泉与被告广州斯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冯泉与被告广州斯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冯泉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广州斯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泉迳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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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