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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朗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35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7:49:23 来源:

 

阳江市相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举革、陈阳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朗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朗利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相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0113执8406号]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朗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林举革、陈阳普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357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林举革、陈阳普为(2017)粤0113执840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林举革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未缴纳出资额27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7847号民事判决中阳江市相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广州朗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陈阳普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未缴纳出资额3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7847号民事判决中阳江市相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广州朗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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