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苗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39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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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苗与被执行人广州合立正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4)粤0113执449号]中,申请执行人刘苗向本院申请追加上官建国、徐莹、邱洪生、周林、应华江、曾庆虹、陶国荣、王泗军、余冬花、王炅、广东炅业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天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天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天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展亿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利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火线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392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刘苗申请追加上官建国、徐莹、邱洪生、周林、应华江、曾庆虹、陶国荣、王泗军、余冬花、王炅、广东炅业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天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天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天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展亿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利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火线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2024)粤0113执449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