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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河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75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8:00:00 来源:

 

杭州斐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代国、刘鹏、杭州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河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斐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粤0113执1147号]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河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鹏、吴绿红、杭州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丽、朱水红、杨光、张犇、杨代国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756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河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刘鹏、吴绿红、杭州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丽、朱水红、杨光、张犇、杨代国为(2026)粤0113执1147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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