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鸿运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周丹花提出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86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8:02:30 来源:
杨小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富才与被执行人广州鸿运食材配送有限公司、杨小林、周丹花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2026)粤0113执3117号]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鸿运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周丹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869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8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鸿运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周丹花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