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6)粤0113执异651号异议人广州市南沙区潭洲针织厂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8:19:16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651号

广州市番禺区万新时装厂:

关于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慧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万新时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州市南沙区潭洲针织厂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异议人的错误执行措施并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股权冻结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市南沙区潭洲针织厂的异议请求。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