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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5866号之一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8 17:49:37 来源:

(2026)粤0113执5866号之一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方青、欧锦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欧锦强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505 号金汇苑2座4梯502房产,成交价款1016000元。拟向深圳市简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0160元,转作本案执行费12560元,向被执行人欧锦强指定收款人欧俊烨(欧锦强的儿子)的账户支付唯一住房租金63360元,向买受人唐维维发放其代被执行人垫付的过户税费30480元,向房产抵押债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发放应优先受偿抵押债权899440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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