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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31358号颜爱云与黄毓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8 18:03:05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31358号

黄毓沅: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爱云与被告黄毓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民初3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颜爱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7.98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4769元[(2025)粤0113财保4441号案],由原告颜爱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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