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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32345号原告黄英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29 10:21:32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32345号原告黄英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32345号

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英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依据合同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94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7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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