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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诉前鉴589号原告赖建勇与被告朱国军、广州祥丰盛世二手车商行、霍长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29 10:23:05 来源:

 (2025)粤0113诉前鉴589号原告赖建勇与被告朱国军、广州祥丰盛世二手车商行、霍长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113诉前鉴589号

广州祥丰盛世二手车商行、霍长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建勇与被告朱国军、广州祥丰盛世二手车商行、霍长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5年9月21日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96000元;3、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按揭利息17100.76元;4、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自其实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88000元;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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