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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15611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9 17:25:18 来源:

(2026)粤0113执15611号

申请执行人沈清、被执行人尹梅:

本院申请执行人沈清与被执行人尹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扣划被执行人尹梅存款15247.81元的同时,被执行人尹梅向本案汇入15754.17元。

经核查,申请执行人沈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14925元、诉讼费196元,合共15121元,并产生执行费126.81元。本院划扣的15247.81元已足以覆盖被执行人尹梅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因此将被执行人尹梅向本案汇入15754.17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尹梅。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邓海峰      联系电话:020-3912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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