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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15722号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周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10-08 17:11:49 来源:

周从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周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周从喜,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从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海涛支付劳务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海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王海涛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周从喜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海涛迳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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