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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57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8 17:15:15 来源:

 

边戍风生物科技(广西)有限公司、澳美食品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展宏途(广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展宏途(广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6)粤0113执5113号]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向本院申请追加边戍风生物科技(广西)有限公司、澳美食品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570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边戍风生物科技(广西)有限公司、澳美食品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为(2026)粤0113执5113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边戍风生物科技(广西)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未缴纳出资25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6]1180号仲裁调解书中展宏途(广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李明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澳美食品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未缴纳出资24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6]1180号仲裁调解书中展宏途(广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李明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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