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651号广州市南沙区潭州针织厂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8 17:19:02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651号
广州市番禺区万新时装厂: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慧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万新时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南沙区潭洲针织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异议人的错误执行措施并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股权冻结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复议申请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651号复议申请书。广州市南沙区潭洲针织厂于202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26)粤0113执异65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