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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碧云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40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8 19:58: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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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碧云与被执行人吕静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113执11049号]中,申请执行人张碧云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市禅城区静文微胖大码服装店、佛山市南海区文文微胖服装店(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403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碧云申请追加佛山市禅城区静文微胖大码服装店、佛山市南海区文文微胖服装店(个体工商户)为(2024)粤0113执11049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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