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谢金花提出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89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9 17:17:57 来源:
广州成科贸易有限公司、叶海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成科贸易有限公司、叶海荣、李仁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粤0113执4491号]中,案外人谢金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897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8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谢金花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