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诉讼服务中心 > 办事指南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17:54:01 来源: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婚姻纠纷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  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

  

(一)婚姻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