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一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一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财物损害的证据,包括: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