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举证须知 |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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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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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 |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