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举证须知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
|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