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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17:55:44 来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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