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判后答疑;答疑后仍选择继续申请再审的,由原审法院将答疑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再审材料报上一级法院审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七)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以及具体事实、理由;
5.申请再审的法院;
6.提交法院的日期。
(八)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九)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请求,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二、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四)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三、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三)参照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