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诉讼服务中心 > 诉讼常识

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7 01:06:10 来源:

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1.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2.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3.公民参加旁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接受安全检查。
4.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中国各新闻媒体的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象、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5.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 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记录。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 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