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和解请求,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的权利;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法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本案法官或书记员回避;
4.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5.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反驳理由负有举证义务;
3.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遵守的规则
1.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或听从法官的指挥进行);
3.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辩论发言,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4.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举伪证,应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5.开庭时,原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审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