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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井文与北京图书大厦(2008)民申字第500号

发布时间:2013-04-16 13:13:06 来源:
【裁判要旨】通过对两部作品的比对,可以看出两部作品均系农村题材的作品,某些故事情节存在类似之处。但是由于两部作品在故事提纲、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总体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两部作品的主题突出程度、人物形象饱满鲜明程度、语言文字风格等均有明显区别,因此可以认定《美丽的田野》与《社会人-荒原人》是两部不同的作品,冯延飞未侵犯黄井文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井文。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延飞。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胡维革,该社社长。
  再审申请人黄井文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冯延飞、吉林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高民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黄井文是《社会人-荒原人》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1年12月出版。2005年9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冯延飞所著《美丽的田野》一书。2006年4月25日黄井文在图书大厦购买了《美丽的田野》一书。黄井文认为冯延飞所著《美丽的田野》抄袭、剽窃了其所著《社会人-荒原人》的故事提纲及结构、环境与背景、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以及语言等,故以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延飞、图书大厦、吉林人民出版社等三被告分别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原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井文指控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井文的全部诉讼请求。黄井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原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黄井文提交了两部作品的《二审对比材料》,黄井文认为该对比材料中在人物对比方面与一审有区别。该院通过对两部作品的故事提纲及结构、人物关系、语言、故事情节以及语言模式等方面进行对比,认为两部作品在这些方面不相同也不相似,《美丽的田野》与《社会人-荒原人》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被上诉人未侵犯黄井文的著作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井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冯延飞提交的证据部分是伪造的,《美丽的田野》一书中有22个生活常识错误,说明冯延飞没有体验生活,无法完成其作品。此外,原审法院对两部作品故事梗概的叙述存在故意歪曲、删改。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黄井文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冯延飞提交的证据是否伪造、法院对冯延飞的证据是否进行了充分审查等问题,并不涉及原判决判定侵权不成立的主要依据。黄井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通过对涉案两部作品的对比,判断《社会人-荒原人》一书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在《美丽的田野》一书中是否存在被抄袭或剽窃,两书中相应内容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通过对两部作品的比对,可以看出两部作品均系农村题材的作品,某些故事情节存在类似之处。但是由于两部作品在故事提纲、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总体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两部作品的主题突出程度、人物形象饱满鲜明程度、语言文字风格等均有明显区别,因此可以认定《美丽的田野》与《社会人-荒原人》是两部不同的作品,冯延飞未侵犯黄井文的著作权。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井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黄井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井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夏君丽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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