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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彩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2008)民申字第1383号

发布时间:2013-04-16 13:10:39 来源:

【裁判要旨】根据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不同性质,可以将权利要求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以产品的结构特征进行表述,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以步骤、流程等方法特征进行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13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文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字如钧,行长。
  申请再审人莫文彩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简称农业银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0月13日,莫文彩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莫文彩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在二审庭审中强调只追究农业银行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责任,二审判决仅对产品专利侵权进行了审理,没有对上诉状中有关方法专利侵权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故遗漏了诉讼请求;2、本专利的实质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的避雷专利方法发明,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产品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方法专利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本发明涉及避雷设备,特别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其内容是:本发明牵涉到由方位灭雷椎、静电感应壳体、金属支杆、限流器和引下线依次联接而成的避雷设备,特别是包括有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等四个电学过程的避雷方法,被控侵权避雷装置的电路结构特征包含有方法专利所牵涉到的避雷设备的全部电路结构,故实现避雷方法的特征必然包含有专利方法的全部必要特征,农业银行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农业银行未提交书面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查明,莫文彩于1998年11月18日被授予“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莫文彩发现农业银行在其大楼上安装的避雷装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23288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开支人民币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农业银行辩称,该银行大楼上安装的避雷针与其无关,大楼不是银行所有,该行不知道避雷针为谁所有和谁所安装,农业银行并非侵权主体,与本案没有关系,因此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莫文彩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专利年费收据;二、发明专利证书;三、发明专利说明书;四、权利要求书;五、说明书;六、说明书附图;七、莫文彩的身份证;八、被控侵权物照片;九、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票据;十、专利产品接闪器售价记账单,欲证明FS灭(防)雷器在市场上的销售记录,与赔偿数额有关;十一、营业执照;十二、FS灭(防)雷器组装图,欲证明本发明产品的关键部件及真实结构,用以和被控侵权物进行对比;十三、产品成本核算表,欲证明赔偿数额;十四、营业纳税情况材料,欲证明赔偿额的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欲证明侵权行为成立,首先需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提供可以完全反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证据是进行侵权判断的基础条件,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一张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部分外观的照片,且该照片由于拍摄地点距被控侵权产品很远,无法完全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而且即使该照片能够完全反映产品外观,由于原告主张的是发明专利侵权,仅根据产品外观无法进行技术比对,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以(2007)昆民六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莫文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7元由莫文彩负担。
  莫文彩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在调查农业银行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反映的事实,该避雷产品用于农业银行的卫星天线专用防雷,外观结构为:由附着避雷针的金属球状物、一个长度约八米左右的金属支杆以及避雷设施引下线组成,该设施与大楼顶部的防雷带相连。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安装的时间久远,农业银行称提供不出相关技术资料来说明其避雷产品的技术特征,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直接比对,故难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反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资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有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权利要求书中共有三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均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本发明涉及避雷设备,特别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由方位灭雷锥、壳骨架、静电感应金属壳体、金属支杆、金属支架、支持基体、引下线和接地极体等部分组成,其特征是:内腔有壳骨架支持着的静电感应金属壳体是封闭金属壳体,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面积有0.1-30㎡,而在任何横向的投影面积有0.05-20㎡,组成封闭金属壳体的各个空间曲面交界的园角半径大于R10;长度在0.2-4m之间的方位灭雷锥是金属锥体凸出于封闭金属壳体的外表而且有规律地分布着,锥体底部固定联接在封闭金属壳体上而锥尖外指,数量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金属支杆上接封闭金属壳体的底部而下接限流器、引下线、接地极体。”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封闭金属壳体是球形,投影面积有0.05-20㎡。”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封闭金属壳体是蛋形,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面积有0.1-30㎡,在任何横向投影面积有0.05-20㎡。”
  本院认为,根据莫文彩申请再审的理由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在于: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了莫文彩声称的避雷方法专利;二、二审法院是否遗漏了有关方法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三、农业银行使用的避雷装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了莫文彩声称的避雷方法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人主张避雷方法专利与避雷设备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方法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本发明涉及避雷设备,特别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不同性质,可以将权利要求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以产品的结构特征进行表述,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以步骤、流程等方法特征进行表述。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避雷设备”,技术特征“特别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实质上是对避雷设备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为避雷设备的结构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3的引用部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亦表明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避雷设备,因此可以认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避雷设备专利,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并未覆盖申请人所声称的避雷方法专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为了清楚地表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能既保护方法专利,又保护产品专利。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的主张实质上是以一项权利要求保护两种类型的专利,即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确定避雷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其他技术特征确定避雷设备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主张不仅不符合权利要求类型应当清楚的要求,亦割裂了权利要求1中各项技术特征之间的必然联系,有悖于根据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遗漏了有关方法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均为避雷设备,并不涉及避雷方法专利,即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未覆盖莫文彩声称的避雷方法专利,无法将被控侵权物所使用的避雷方法与莫文彩声称的避雷方法专利进行比对,因此莫文彩有关二审法院遗漏了有关方法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莫文彩应就农业银行使用的避雷设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莫文彩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具备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莫文彩有关被控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莫文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文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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