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庭审网络直播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对审判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广州审判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第二条 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均应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包括一审和再审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宜进行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庭前证据交换;
(五)其他不宜网络直播的案件。
第五条 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由各部门自行选定。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案件不宜进行网络直播的,应当在庭审三日前提出申请,报请案件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不进行网络直播。
第六条 本院每个工作日内至少直播1件案件,审判部门的法官每年至少选择1件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第七条 庭审网络直播由各审判部门领导带头办案,以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为序依次进行。每日由不同的审判部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顺序依次为: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劳动庭、交通庭、少年庭、行政庭、大石法庭、石楼法庭、大学城法庭。具体排期由审管办协调各审判部门确定。
第八条 庭审网络直播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各审判部门负责网络直播案件的审查和庭审,确定专人负责庭审网络直播的登记、报送、上传预告等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播的统筹管理与技术支持;
(三)审管办负责网络直播的排期、质量评查与考核,监督各审判部门按时、按量完成直播任务,并将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四)调研科负责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意义的直播案件进行宣传。
第九条 审判部门选定直播案件后,应填写《庭审网络直播登记表》(见附件),于开庭前三日提交审管办备案。
第十条 审判部门选定直播案件后,应在广州审判网对案件予以预告。预告应包括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名单、开庭地点、开庭时间、案情简介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在庭审正式开始前,书记员应打开数字法庭系统,且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得擅自关闭数字法庭系统。
第十二条 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独任法官、合议庭对当事人发表与案情无关的故意诽谤贬损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言论予以及时制止。
独任法官、合议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独任法官、审判长根据庭审现场情况决定是否中断庭审直播。中断庭审直播的,案件经办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报所在部门领导和审管办审阅。
第十四条 庭审网络直播所有流程原则上遵循无纸化办公的原则,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庭审网络直播登记表
附件
庭审网络直播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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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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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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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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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庭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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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案情简介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