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孟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庭审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6-11-03 07:08:52 来源:
2016年11月3日上午9:00,我院在刑事审判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晗服从法院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晗伙同同案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均已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被告人孟晗负责员工组织化管理,负责宣传、鼓动利得公司员工,积极参与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秩序行为,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孟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晗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