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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欲求死 超市刀刺陌生人

发布时间:2014-09-25 11:40:24 来源:

患病男子欲求死 超市刀刺陌生人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判其6年半徒刑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实习生郝小书、通讯员夏瑶瑶)顾客在超市购物后排队等候交款时,竟突然遭陌生厌世男子持刀追刺,好在超市保安将其制服,该事件造成一名顾客轻伤。近日,番禺区法院认定行凶男子故意杀人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66个月。

  行凶男子刘某某今年26岁,初中毕业后从广西到广州番禺打工,因身患肝病而消极厌世,产生了杀人并自杀的念头。

  201321011许,刘某某来到番禺区洛浦街某超市伺机作案。他在超市内拿走一把水果尖刀,把刀夹在两包零食中间,走到收银台处随机物色作案目标,准备杀人。刘某某见顾客孔某某在排队等候交款,就持刀快速刺向其颈部。孔某某被刺后反抗并逃跑,刘某某随即追上又刺其几刀。超市保安及时到场将刘某某制服并送交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孔某某颈部被划伤,损伤程度属轻伤。

  归案后,刘某某向警方交代了作案动机。

  原来,刘某某自幼体弱,患有乙肝,母亲因为肝病离世。由于患病,他常常受到歧视,打工也受到很多限制,一直很不开心。“我和家里关系不好,已经几年没回家了,平时也没什么朋友,觉得活着没有什么意义,于是想去砍人,然后自杀,让别人都知道有我这个人存在。”

  在法庭上,刘某某否认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辩称只是想持刀刺伤被害人,并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则认为,刘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而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

 

新闻线索来源:刑庭。

报道媒体:2014415《羊城晚报》A10版、《南方日报》A07版、《南方都市报》A08版、《番禺日报》A2版,418《广州日报番禺社区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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