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为报父仇”弑母 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为报父仇”弑母
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夏瑶瑶 崔杰锋)男子王某某在家中精神病突发,持刀将亲生母亲砍死,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番禺区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王某某不服,提出复议。近日,广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为报“杀父之仇”弑母
据了解,浙江籍男子王某某今年42岁,自1992年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王某某有5个兄弟姐妹,但平时自己一个人生活,没有生活来源。
次日晚上10时许,王某某在弟弟家中突然病发,产生妄想,认为母亲不是亲生母亲,是她害死了父亲,“我想到她多年前杀死我父亲,心里特别难受,感到如果不杀死她的话就对不起我父亲”。为了报“杀父之仇”,王某某趁家里人睡觉时,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母亲房间,砍死了母亲,还从厨房拿来菜刀将母亲的头砍下,作案手法异常残忍。
作案后,王某某不慌不忙地洗澡,然后打电话告诉哥哥,还叫哥哥过来看一看。哥哥回来后看到母亲的惨状,马上下楼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抓获。后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送精神病医院住院。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王某某的哥哥称,王某某的性格比较内向,对事斤斤计较,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断断续续接受过多次治疗。二人旅游回来后,王某某表现得不太清醒,常出现自言自语的状态。其姐姐称,弟弟和母亲没有什么矛盾,母亲对他很好,弟弟不犯病的时候对母亲也很好。对于其父亲的死因,家属反映称是病逝。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于此,番禺区检察院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实行强制医疗。
番禺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持械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决定作出后,王某某不服,遂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强制医疗决定。王某某称,强制医疗并不能治愈他的病情,他更需要的是家人的精神支持,家人完全能够控制其社会危害性。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其家庭难以对其进行看管和诊治,且无提出能保障控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王某某正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刑事强制医疗有“三难”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麦雄杰 沈婉婷)据了解,2013年1月---2014年3月,番禺法院共受理刑事强制医疗案件7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司法认定、强制治疗的实施、经费及解除方面都存在一定困难。
法官表示,首先是“认定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不够全面,相应的配套机制或措施也未跟上,精神病人的供述能否采信、强制医疗要求的“暴力行为”、“继续危害社会”等证明标准都尚不明确。
其次是“治疗难”,现行法律未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实践中存在由家属承担、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代垫等情形。由于规定接收精神病人的医院等级较高,收费不菲,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家属往往无力承担,费用只能由执行机关或政府部门负担。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在实践中对刑事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往往选择最低标准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三是“解除难”,现行法律规定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的申请,但法官在作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时无相关的标准及法律法规做判案指引,容易导致判向不一。
新闻线索来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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