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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水道偷排废水 一槽罐车司机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6-26 07:29:37 来源:

本报讯(记者袁辉 通讯员沈婉婷 崔杰锋)本该拉到垃圾场处理的废水却被排入下水道,怀有侥幸心理的槽罐车车主锒铛入狱,日前,番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阿强(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9516时许,被告人阿强驾驶其购买的槽罐车载着约5吨废水欲拉往垃圾厂进行处理,然其行至沙头街横江村景观大道路段时,见路边无人,遂将车上废水从路边一沙井排放入地下水道内,不想未排完即被治安队员发现并抓获。事后经鉴定:被偷排的废水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番禺检察院依法对阿强提起公诉。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阿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番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阿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通电的“高压线”才有震慑力

  □晨  

    番禺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向下水道偷排废水的槽罐车司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事追责污染环境者,给“环境保护”这条高压线通电,必将极大震慑那些环境违法者。

都说环境保护是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惩罚力度偏轻,肇事者往往被罚款了事,老百姓戏称这种惩治乏力的违法惩罚处置方式是条不通电的“高压线”。因此,很多企业“宁可被罚,不愿整改”,在污染问题前纷纷道德失守。尽管我国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目前在环境违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仍然较少。因此,时下,有关环境执法难题的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说法就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对环境违法者缺乏必要的震慑力。

法律制度执行得好不好,通常不是由于没有激励,而是由于惩罚缺失、不到位、不及时或者不公开,以致于不能使违法者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

没通电的“高压线”只是个摆设,只有通了电的“高压线”才对违法者具有绝对的震慑力。“高压线”只有通了电,违法者才会不敢去摸,不敢去碰!

 

新闻线索来源:刑庭、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5617日《番禺日报》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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