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假减肥药获刑1年2个月
本报讯 (记者袁辉 通讯员刘晓磊 崔杰锋)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此机会浑水摸鱼,通过网上开立多家店铺方式销售假药非法获利。日前,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销售假减肥药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广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张×锋注册成立广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化妆品等。随后,被告人张×锋以“美×公司”的名义在天猫商城网上注册“依诗兰顿旗舰店”网店,以其个人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巴黎小白”、“绿由心声”、“靓丽世家10”和“Joejinfeng”网店。自2012年8月起,被告人张×锋在钟村街锦绣生态园一房屋内,以其负责采购、员工张某鸿、雷某基负责刷信誉、杨某飞负责制作网店图片、陈某诗负责网店客服的方式,通过经营上述五家网店,网上售卖“赛尼可”、“脂乐克”“Nobese”、“OMINE 10”品牌减肥药,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张×锋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赛尼可”、“脂乐克”“Nobese”、“OMINE 10”等药物一批。经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认定,查获的“赛尼可”、“脂乐克”、“Nobese”、“脂乐克”、“OMINE 10”产品是进口药品,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进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示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依法对被告单位美芙公司、被告人张×锋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美芙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被告人张×锋身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美×公司、被告人张×锋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将缴获的“赛尼可”、“脂乐克”、“Nobese”、“OMINE10”等一批假药,予以没收销毁。
新闻线索来源:调研科、刑庭。
报道媒体:2015年8月25日《番禺日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