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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代孕关系还是情侣关系?

发布时间:2017-01-03 07:33:30 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口头“代孕协议”举证不能,且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本报讯(记者袁辉  通讯员倪丽珠  沈婉婷)一桩由口头“代孕协议”引发的得利纠纷案,近日在番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坚称系代孕关系

原告周某(男)称,其与被告赵某(女)在20135月份左右在广州白云区一家洗浴中心认识后,关系亲密,由于周某的妻子无法再生育,赵某同意为周某再生育一小孩,周某支付一定的金钱给赵某。

同年8月份左右,赵某告诉周某已经怀孕,原打算一起购房,后赵某坚持一人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办理手续时赵某无钱付款,购房款全部由周某通过银行代为支付。赵某购车向周某借款,供车款也经常从周某处借钱支付。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上述款项共计304576元,虽原告周某多次催要,被告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周某认为,被告赵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原告周某的上述款项,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应依法给予返还。

被告辩称系情侣关系

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周某在分手前为情侣、同居关系,交往时对周某已有配偶并不知情,得知周某真实婚姻状况后,就于20147月与周某分手了,原告周某具有主观过错,且两人在同居期间均采取避孕措施,不存在代孕关系。周某多次转账给赵某的款项,系同居期间生活费,已由两人消费完毕,被告赵某在同居期间并未工作,无实力购房,没有购房动机,也没有要求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购车、购房所付款项,均系周某主动赠与,因两人分手了,周某认为不甘心才要求赵某予以返还,赠予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代孕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向赵某银行转账68000元,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3000元及全部购房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金钱作为种类物,赵某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不能证明周某所主张的事实。本案中,周某主张其与赵某定有口头“代孕协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代孕协议”真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代孕协议”真实存在,也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周某对其不法原因之给付存在过错,其要求赵某返还所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综上,周某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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