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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02 09:18:41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院决定在本辖区内公开选任16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和条件

1、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番禺区户籍;

3)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富有基层调解、司法工作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6)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及待遇

人民陪审员经番禺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将根据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选任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组织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推荐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上述表格请登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pyfy.gzcourt.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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