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四个方面加大投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016年以来,区法院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促进审判体系、审判能力和法院管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加大资金投入
智慧法院的建设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软件、电脑、打印机、数码设备、数据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对网络设备的升级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为此,区法院多次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得到了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投入逐年增加,2016年专项资金投入439万元,2017年预算投入470万元,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
二、 加大人才投入
2016年区法院通过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招聘两名计算机专业人才,充实了智慧法院建设的人才队伍,目前区法院电脑室计算机技术团队共有人员有7名,在编4名。定期加强与市中院智慧法院建设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沟通,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专业和技术上的指导。
三、 加大硬件投入
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软件、电脑、打印机、数码设备、数据服务器等硬件设施,2016以来全院更新电脑200余台,打印机150余台;积极打造数字法庭,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每庭必录”为工作目标,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目前区法院共建有6个标准化数字法庭。实现光纤全面覆盖法庭,通过与有线公司协商,租用4兆光纤专线3条,实现3个中心人民法庭与全院局域网并网,本部可以全面掌握人民法庭所有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状况,实现了法庭案件的“零距离”管理和监督。开通数字化图书馆,区法院目前已开通中国知网法学专业资源,通过内网OA平台建设《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由论文库、法律法规库、案例库三个子库构成,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四、 加大软件投入
推进官方网站建设,将官方网站打造为司法公开第一平台,网站建设突出“公开、服务、宣传”三大功能定位,实现官方微信、官方微博与官方网站对接,拓宽诉讼便民渠道,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进电子卷宗系统规范化录入,积极引入数字化扫描系统及档案管理系统,通过数字化影像技术结合计算机网络打造新的诉讼材料收转管理模式,加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电子卷宗系统的科学对接、顺畅运行,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积极引进智审1.0系统,最大程度利用电子卷宗等各项法院电子资源,提升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效率,节省法官的案头工作时间,提升工作质量。目前区法院已开展对法院审判团队,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关于智审系统及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培训,有助于加强审判工作人员对智审系统的应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司法大数据转化应用。区法院与专业的软件开发研究所进行合作,依托技术公司的大数据平台,通过全数据关联、全网络检索和司法大数据分析,形成诉讼智能评估、相似案件推荐、量刑规范支持等大数据专项服务,向法官定向推荐同类案例、量刑规范等信息,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提升类案同判、规范量刑能力的审执效果。
婚前继承婚后办理登记 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予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房屋的遗嘱继承,婚后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小陈(化名)在婚前获得父亲遗嘱继承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一半的产权,但被告婚后才办理过户登记,现在夫妻关系不和离婚,原告小珍(化名)要求获得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遂起诉至法院。
婚前父亲去世 父亲遗嘱公证:房屋的一半归儿子继承
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定立遗嘱公证书,遗嘱内容其中一项为,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为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其所属的所有的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继承。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去世。
2004年10月,原告小珍与被告小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好赌成性双方感情破裂,遂两人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被告小陈已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取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该房屋的另二分之一的产权是归被告母亲所有。而被告小陈离婚前一直称没有取得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房产份额,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配。原告小珍认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被告小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法院判房屋为被告婚前财产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指定由被告小陈继承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从被告父亲死亡之时开始继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
原告小珍和被告小陈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被告小陈的婚前取得,属婚前财产,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约定,仍属被告小陈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普法:
婚后不动产之遗嘱继承vs父母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在婚前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处分因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的物权的情况下才需要登记。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前即发生效力。因此,本条中的登记没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将已经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外予以宣示,应为宣示登记。本案中,小陈并没有处分该涉案房产,无需办理登记。
婚后父母赠予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对父母赠予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新闻线索来源:少年庭、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7年4月12日《番禺日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