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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法院召开禁毒宣判大会 10名涉毒被告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1-02 02:25:17 来源:

记者袁辉 通讯员 倪丽珠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震慑罪犯,净化社会环境,番禺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召开了毒品犯罪专项宣判大会,9案10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七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本次宣判大会的典型案件是被告人曾某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且拒不认罪一案。2016年8月19日14时许,曾某和其女友正在午睡的时候,派出所民警上门检查,入房检查后发现房间内茶几上和茶几柜内有疑似毒品和吸食冰毒的工具,随后将其和女友带回派出所调查。

被抓获后,被告曾某拒不认罪,称那所房屋是他女友与友人合租的,他不是经常去那里,而且他也不清楚茶几上的物品从何得来,也不清楚类似冰毒物品的特征。被告曾某还称,有可能是一个叫“真真”的女子故意将毒品放在出租屋里陷害他的,“真真”是贩卖毒品的,因为她之前有叫其帮她卖毒品,他没有同意所以她就故意放毒品在出租屋陷害他。

对于手机微信上贩卖毒品的聊天记录,被告人曾某称,手机是他两三天之前在大沙头市场找路边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的,里面还有一张手机卡不知道是谁的。手机里面的微信号不是他的,他不知道怎么用微信,也不知道为什么微信里面有其和女友的聊天记录,他不会打字,微信就是用来发语音的。

被告曾某还称,在房间内搜出的自制“冰壶”是其女友的,她有吸食冰毒,他没有吸食毒品。至于为什么他的尿检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呈阳性,他称可能是感冒吃了药所以是阳性。

对于被告人曾某的辩解。经查,有证人指证被告人曾某与女友一起住在缴获毒品的房屋里,没有其他人居住;手机是曾某一直使用的手机,里面的手机号和微信号都是被告人曾某的,微信记录证实被告人曾在微信上有贩卖毒品的聊天记录。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吻合,均指证被告人曾集锐实施了上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辩解手机是被抓前两三天买的,但通话清单显示之前已经有与其女友的通话短信记录,其辩解亦与证人的证言相矛盾;另外被告人辩解没有吸食冰毒,但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被告人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被告人称是“真真”放毒品来陷害其的,但被告人的辩解除自己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人辨称不知道怎么用微信,其辩解亦与证人的证言不相符。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是不可信的,番禺法院不予采纳。

番禺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番禺法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3.42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番禺法院积极开展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项毒品犯罪,近三年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22件1216人。在大力打击涉毒犯罪的同时,番禺法院坚持打防结合的工作针,坚持以召开宣判大会的形式宣传“626”国际禁毒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涉毒审判结果的公开度和影响度,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教育的作用,有力地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新闻线索来源:刑庭、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7年6月23日《番禺日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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