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终遭刑罚得不偿失
为努力实现“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区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措并举”重拳惩治“老赖”。加大对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2016年至今,区法院共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人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八个月,形成强大的执行震慑力。
典型案例一:拒不执行且转移财产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01年6月被执行人何某康与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成立一家音箱厂并合伙经营,2014年7月18日何某康与万某某决定拆伙,并以何某康为甲方,万某某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工厂归甲方所有,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拆伙补偿款为人民币200万元及分配款项206147元,分五期由甲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中。
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9月10日,何某康分别向万某某支付了50万元和70万元,合计共支付了120万元。按约定,何某康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万某某支付第三期补偿款40万元,但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何某康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万某某多次向何某康催收应付补偿款40万元和其他欠款未果至引起纠纷,万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2016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何某康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某某支付退伙补偿款100万元和分配款6147元及车辆补偿款15000元合计总欠款金额为1021147元及违约金,被告人何某康的妻子苏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何某康不仅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4月13日,何某康还将其认缴出资100万的一家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份以转让金0元全部转让给其父亲。由于被告人何某康和苏某某名下的机动车和房产的剩余价值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情况下,又无法对原属于被告人何某康的该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2月19日何某康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康向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38万元,该执行案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康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康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该执行案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并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何某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二: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逃避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4月26日,被执行人简某坤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一家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进行耕种养殖使用。在承包过程中,简某坤擅自非法填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关系局番禺分局出具通知及责令改正文件,要求整改。申请执行人了解后即调查并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但简某坤拒不配合,遂向区法院提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2014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内要求简某坤将土地交还合作经济社并搬迁全部自有物品及恢复土地原状,
但是简某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以(2015)穗番法执字第811号立案执行,并多次采取相关措施,被告人简某坤均没有履行,并且通过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恶劣。2016年1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同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简某坤抓获。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坤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简某坤虽对其是否构成犯罪有异议,但归案后仍属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简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方面,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依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一方面,对那些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新闻线索来源: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7年8月25日《番禺日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