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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年利率30% 无法归还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7-11-02 02:52:26 来源:

    本报讯  (记者袁辉  通讯员倪丽珠)日前,番禺法院审理了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州青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某公司)以需要增大投资为名向公众借款,直至半年后公司关闭,共向刘某某等30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122.5万元,因无法归还到期本金,青某公司番禺地区负责人安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雇佣宣传

  许以24%-30%的年利率

  2012年9月底,安某军受雇佣在番禺市桥大北路成立了青某公司番禺办事处,自己任销售总监,同时,安某军还招揽了8名业务员和一名销售副总监,负责番禺办事处业务。2012年10月,安某军以青某公司自建品牌需要增大投资的名义向公众借款,借款期限半年至一年,并许以24%-30%的年利率,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安某军授意业务员通过派传单的形式向大众宣传,吸引社会群众向青某公司借款。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安某军及其聘用的业务员共向刘某某等30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122.5万元并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安某军按收到的借款总额的5%收取提成款,共获利人民币6.35万元,8名业务员按各自吸引的借款金额的4%收取提成款。半年后,2013年5月,因无法归还到期本金,被告人安某军等人就关闭青某公司番禺办事处。

  法院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安某军在武汉被抓获。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某军是受雇佣并按照指示工作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且主动将其犯罪所得6万元退回,是一个典型的认罪案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有利于被告人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虽是受雇请从事非法吸存活动,但被告人作为本地区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投资宣传介绍、开发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又雇佣业务员并指导开展非法吸存业务,被告人的作用是显著的,故此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安某军退出的赃款60000元根据本案各被害人的本金按比例予以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116.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不要轻信“高利息”“高回报”承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集资手段新、涉案金额大、维稳难度高等特点,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受害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法官提醒,不要轻信任何“高利息”“高回报”的承诺,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应当冷静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出借款项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利息,要考虑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以及平时为人和信誉,注意风险防控等实质性问题;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避免上当受骗。

 

新闻线索来源:刑庭、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7年10月17日《番禺日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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