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最初的证据最有证明力! 法官高效断案“破迷局”获赠锦旗
签合同不留底、一下冒出三个东家……身陷迷阵、接连成为三起案件的被告,一度“暴脾气”怒怼法官,最后却不远千里赠法官锦旗。近日,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的万晓庚法官收到山东农民工王某某(化名)赠送的锦旗,获赞“公正护国法、无私献党忠”。
农民工维权,诉讼反成被告?
万晓庚法官印象非常深刻,当初隔着电话线分秒间感受到的都是来自王某某的“火力”。
原来,现年50岁的王某某来自山东,因劳动争议纠纷与广东某公路公司发生仲裁,过程中又冒出另两家A、B人力资源公司(均化称)。仲裁裁决认定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A、B公司分别支付王某某赔偿金56000元和11200元,广东某公路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裁决结果一出,三家公司均不服,于2017年4月底陆续向区法院提出诉讼。于是,王某某一时间反成了三个案件的被告。而王某某还一直以为自己的老东家就是广东某公路公司,“所有劳动合同都是在广东某公路公司内签订,从没见过别的公司,也没有听说过A、B人力资源公司”。
法官释法说理,三案四方“一次过”
三家公司分别诉请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诉材料送达后,作为被告的王某某瞬间就把怒火转嫁到了法官身上,对于法院工作也极不配合。其实,很多作为被告的劳动者最初都是这样,心有不解,认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而法院受理案件就被误认为“帮凶”。万晓庚法官深知因由,对于王某某的“暴脾气”并没有放在心上,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关键在于查明案情,公正高效裁判,才能有效定纷止争。
2004年担任法官至今,办了十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万晓庚法官仔细审阅着庭前的诉讼材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承担责任的主体究竟是谁?事实中还夹杂着一层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案件争议焦点尚待庭审调查后进一步明确。
案件进入排期开庭。远在山东的王某某本就有怨气,加上山东至广东来回上千公里路途,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仲裁就让我来回跑了数十趟!你们想怎样?”多次拒绝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万晓庚法官耐心细致,清晰地向王某某解释道:一来,三个案件因同一仲裁裁决而起,必须依法合并审理;二来,依照法律程序,作为被告必须出庭应诉,这不仅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更是对自身权利的最大维护;三来,如果案件庭审工作准备充分,案涉当事人均能依照法律程序有效配合,一次开庭即可,甚至还有可能达成调解,及时拿到赔偿款……娓娓地语速,句句说进了王某某的心里。挂了电话的那刻,王某某嘴上虽有些不依饶,然在2017年9月4日开庭那天,王某某按照开庭传票要求准时出现在了审判庭。
开庭时间持续近三个小时,三家公司及作为共同被告的王某某均对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及陈述。案件事实得到最大程度地还原:从王某某确认签名却被收走的劳动合同显示,王某某于2011年5月4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广东某公路公司建立用工关系,任职司机,派遣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在与A公司合同年限内,B公司于2016年4月转接了王某某的劳动合同。此后,广东某公路公司在2016年10月以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出现工作失误并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B公司提出并终止与王某某的用工关系,遂引发了四方劳动争议纠纷。
四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广东某公路公司和B公司对解除与劳动者合同主张未尽举证责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法院认为,即使按三公司的“劳务派遣”主张,王某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相应的损害,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广东某公路公司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B公司称只是应广东某公路公司的要求辞退王某某,并未向劳动者发辞退通知。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王某某也均称只与广东某公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鉴于王某某在诉讼中确认如广东某公路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后,则不要求A、B公司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广东某公路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1600元。
该案系典型的用人单位存疑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王某某确认自己签署了劳动合同,却对劳动合同没有留意且存底”;“广东某公路公司与A、B公司及A与B公司之间所作服务承揽协议时,事关王某某的事宜均未向王某某本人告知,包括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B公司仅将解除通知书发给广东某公路公司……”。
万晓庚法官提醒,“最初的证据往往最有证明力”。实践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就是证据意识不强。一是要具备合同意识,入职单位必须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对合同条款要细看,不能随便签;签署合同后要留底。二是要提高证据搜集能力。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条、加班补贴、考勤记录等,离职等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三是要遵循法律途径维权,对涉及工伤、基本劳动报酬类等劳资纠纷,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越早调解越发对劳动者有利,降低维权成本,减轻诉累;而对争议较大,涉及较长工作年限及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的案件,建议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及时维权,以免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一出,四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在万法官的多次要求下,广东某公路公司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了案涉赔偿金,免除了王某某从外地来申请执行之累。远在山东的王某某在12月底向万晓庚法官寄送了锦旗,感谢万法官公正高效的裁判。
新闻线索来源:劳动争议庭、调研科。
报道媒体:2018年1月19日《番禺日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