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 | 虚构借贷关系意图索要赌债?法官:罚款5万!
法乃国之重器
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但是有人竟公然在法庭撒谎
意图使赌债获得法律保护
这样的后果是什么?
一起来看看这宗案件的详情吧~
图源网络
负责本案的陈玉梅法官在仔细查阅案件证据后敏锐地发现邹某某除借条外并无提供转账凭证,而邹某某出示的《借条》下半部分有明显撕裁痕迹,借款人签名处仅留存半枚指纹,且下方没有落款日期,不符合一般的借贷习惯。结合邱某某的答辩意见及证据,陈法官推断,邹某某虚构借贷讨要赌债的可能性极大。在开庭前,陈法官多次要求邹某某的代理律师向邹某某核实情况,但开庭时,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手写一份《证明》表示案涉款项系借款而非赌债,其代理律师也坚持从合法民间借贷角度发表意见。陈法官在庭审中郑重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出借款项的来源、时间、地点、借据如何形成等细节进行反复询问,但邱某某拍照留存的借条照片、微信转账凭证及两证人证言与邹某某手写证明情况大相径庭。
鉴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陈玉梅法官要求第二次庭审时邹某某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后,邹某某即以与邱某某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考虑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未予准许。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法官要求邹某某明确涉案款项性质,邹某某起先仍闪烁其词,但经陈法官多次提问,邹某某终于当庭承认其向邱某某讨要的“借款”系赌债,其之前在法庭的陈述均系编造,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虚假诉讼的错误,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番禺法院 陈玉梅
民一庭 三级法官
赌博之害,无底无穷,万民患之,倾财亡身,莫甚于赌。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赌债,已支付的赌债也不得要求返还。同时,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各位当事人务必遵纪守法,远离赌博,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