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新闻中心 > 新闻宣传

#案件速递# 猴子从笼中逃脱伤人,饲养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2-10-13 07:59:55 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法条可知,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同时法律规定了受害人的过错是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故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则可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公司或者个人饲养动物,都应当认真看管,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因为饲养的动物伤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赔偿责任。

 

 

 

 
 

 

 

 

 

案例
【关闭】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