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 妨碍审理 当事人被番禺法院拘留十五天并罚款
在一宗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时,
原告将被告的证据替换并试图毁灭,
以为无人发觉,
殊不知这些都被监控记录下来。
7月12日,番禺法院依法对该名原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7月24日正式对原告实施司法拘留。
事情经过: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将证据原件交给原告质证,原告核对证据原件后称由于被告的证据是当庭提交,故要求庭后核实后再进行质证,主审法官予以准许,并要求原告将证据原件退回给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收回证据原件后怀疑原告退回时作了替换。原告当时表现很气愤,称被告代理人冤枉他,言辞之间对被告代理人有不尊重,被法官多次制止。
在等待监控调取过程中,原告多次踱步至法庭门口接听电话,经法官制止才又退回审判庭,期间有一次走出了审判庭并在门外走廊接听电话。庭审监控录像调出后显示,原告有从证据原件中抽出一页纸,并揣进左边裤袋的动作,但搜查后未发现该页证据。最后法警在走廊窗户空调主机下发现了一团纸,经确认系被替换的证据原件。
虽然原告拒不承认是其丢弃该证据原件,但终究逃不过监控的记录。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调取了审判庭及审判楼走廊的全部监控录像,据监控显示,确系原告将证据替换并在走廊接听电话过程中,将纸团扔出窗外。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企图毁灭被告提交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番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在司法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这种不法行为一旦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