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执行不能”——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系列评论14
近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全力聚焦“基本解决执行难”,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对执行攻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座谈会上,“执行不能”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之一。
从执行实践反馈回来的情况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们对自身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的认识在不断提升,这对正确理解执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总的来看,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有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误以为只要法院判了就一定能执行到位,把对政府兜底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政府”期待转移到法院,变成了对法院兜底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法院”期待。这就需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正确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弄清楚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2017年的执行案件数据表明,进入执行环节的僵尸企业达20多万个,所涉及的执行案件达100多万件,有的一个僵尸企业涉及数千件甚至上万件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
对此,人民法院要注意加大对执行不能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统一认识,正确看待执行不能,不能把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难,不能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均视为执行难案件,破除社会公众“执行万能”“不能执行兑现就是法院懈怠”的习惯性思维。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各级法院还要用好终本措施。要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约谈申请执行人规定,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各级法院要对终本规范化开展自查,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合格案件及时补救完善,必要时恢复执行,确保终本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各级法院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既抓好自身接续奋战的战斗力,也要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