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为提升俱乐部业绩,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一审均获刑
组织卖淫,统一收费标准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成、吴某其、向某等8人先后受雇于叶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在番禺区某俱乐部工作期间,为招揽顾客提升公司酒水消费等业绩,制定“买牌”、提成等制度,统一卖淫收费标准,招募、管理钟某(均另处理)等多名商务员“坐台”并向顾客卖淫提供性服务。
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该俱乐部分为楼面部、商务部、后勤部三个主要部门,被告人李某成等8人分别负责管理俱乐部全面工作、招聘商务员、确定商务员“坐台”价格、培训商务员、收取坐台费或卖淫费,与商务员分成坐台费或卖淫费等,具有固定的组织架构、明晰的工作分工,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俱乐部对商务员的卖淫行为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商务员入职俱乐部“坐台”必须通过商务部经理的面试并填写入职表,商务部经理在面试时亦会根据商务员的身高、样貌为商务员“坐台”定价。俱乐部的商务经理和商务员没有固定工资,主要靠招揽顾客提供陪侍及性服务收入业务提成。俱乐部及本案各被告人从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中均获取了实际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成、吴某其等7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成、吴某其、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荣、卢某现、彭某芳、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番禺法院于2018年11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成、吴某其等7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向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即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多人进行卖淫,采取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的,也可以是非暴力、非胁迫的,而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存在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特征。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成等人并非仅实施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而是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多名卖淫女入职该俱乐部任“商务员”,通过培训、卖牌、统一定价等方式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对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故被告人李某成等人犯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