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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 驾驶人被判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10-19 09:02:52 来源:

 

近年来,共享经济发展蓬勃,并不断向人们生活各个方面渗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共享汽车。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其与传统汽车租赁存在诸多不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汽车所有人与驾驶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番禺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共享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番禺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驾驶人卢某赔偿原告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71026日,被告卢某驾驶共享汽车,因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共享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系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74336.1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卢某、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乐某某公司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方无过错,我方车辆交付时,驾驶人具有有效的驾驶证,我方在本案中无过错。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卢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依据乐某某公司与我方签订了商业险免责条款,其中约定事故发生后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的,商业险免责;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具体项目及数额有异议。

 

 

争议焦点

 

共享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王某82548.37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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