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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后才发现合同没认真看 法院:应承担法律后果,不予退定金

发布时间:2022-10-19 09:20:16 来源:

在房价持续上涨的广州,买房仍是一个大热门。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购房迫切度与购房经验值成反比,越需要买房说明越没有房,就越缺乏购房经验。那购房者应当如何认识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防止购房过程中的权利受损呢?

 

为购房一次签下认购书”“《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确认书等多份文件

2019510日,购房人邓某在售楼人员的介绍和推荐下签订《认购书》等多份文件,认购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的一套房屋,支付定金20000元,并约定于20195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签文件内容显示,邓先生己清楚了解并认可开发商已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等,同意按上述公示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范本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阅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等。

 

回家后,邓某才发现认为自己并未知悉所签文件的全部内容,不完全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于是便要求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修改。

 

开发商不接受磋商,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邓某多次提出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磋商、修改的要求,开发商予以拒绝,回应合同是统一制定的,不能修改。最终邓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没收定金20000元,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邓某认为:开发商的格式条款不公平,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在于未就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责不在己,因此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开发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早已在售楼处进行了公示、邓某也签署《认购书》,同意按照合同范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邓某以磋商不成为由,未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邓某作为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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