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组织卖淫 分工明确 团伙中九人被判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番禺法院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近日,经番禺法院一审判决,番禺区一伙组织卖淫恶势力团伙9人被依法判刑,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五年不等,并出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为增加业绩招揽“推广员”提供卖淫服务
2008年始,星某俱乐部为增加业绩,成立推广部招募推广经理(俗称“妈咪”)招揽“推广员”(卖淫人员),并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在日常运营中,被告人李某容、马某、任某、陈某等人受聘担任推广经理,分组管理“推广员”,根据前来星某俱乐部消费的客人需求安排“推广员”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出钟”、“过夜”等卖淫服务,收取客人一定标准的费用,并从中提取分成。
作案团伙分工明确 组织结构清晰
自2014年至案发前,星某俱乐部招揽“推广员”五百余人,至少十人以上曾提供卖淫服务。期间,被告人郑某受聘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协助管理俱乐部;被告人张某东受聘担任楼面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公主”、“少爷”及房间服务等工作;被告人梁某阳受聘担任楼面经理、督察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少爷”,并监督员工表现,对“推广员”超人数限制等违规行为开具罚单;被告人路某某、林某等人受聘担任楼面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公主”,并根据客人需求联系推广经理安排“推广员”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出钟”、“过夜”等卖淫服务,代收客人微信转账支付费用。
被告人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五年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东、梁某阳、李某容、马某、任某、陈某、路某某、林某等九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九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郑某、张某东、梁某阳所起作用稍重于其他六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区别。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张某东、梁某阳等九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五年不等,并出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